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,可以倒逼中标供应商诚信履约,确保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完成,同时为其他采购人选择供应商提供参考。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,目前很多省市都要求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,评价一般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,分项评价又包括“质量方面”“价格方面”“服务方面”“时间方面”“环境保护”以及“其他”等,评标等级分为优、良、中、差。
据了解,为确保中标供应商能够诚信履约,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会将《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》设置为评审因素。近期,就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。A供应商参加了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,并获得中标资格。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某采购单位出具的《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》。该反馈表显示,A供应商在该采购单位一个服务项目的履约评价中总体评价为良,分项评价中“质量方面”“价格方面”“服务方面”“时间方面”“环境保护”一栏也均为良,但分项评价中“其他”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等级则为优秀和优。
财政部门经向采购单位核实,分项评价中“其他”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等级中的优秀和优,并非该采购单位填写。A供应商提交的《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》评价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,且A供应商在该服务项目的年度履约情况为差,采购单位已提前与其解约。那么,A供应商的行为构成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”吗?
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”?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3989-3487653回复时称“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,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、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、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。”实践中,一般认为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”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: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,即有篡改、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;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、成交。
本案中,A供应商为满足招标文件评分要求,提高中标概率,擅自在反馈表空白处填写、增加未经出具单位认可的内容,通过隐瞒真实的服务质量水平谋取中标,显然构成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”的情形。最终,财政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,对A供应商作出罚款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。